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政府储备粮轮换、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福建省发改委、财政厅、粮储局制定的《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闽发改规〔2024〕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市粮储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平市分行于2024年9月2日联合印发实施了《南平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南粮〔2024〕4号),同时废止《南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南粮〔2022〕24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确保市级应急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管理规范。
三、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省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1月24日,市粮储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平市分行联合印发实施《南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南粮〔2022〕24号)。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政规〔2022〕5号)和《南平市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南公审办〔2023〕12号)相关工作要求,于2024年7月3日在南平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就《南平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8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未征集到任何意见。8月9日,市发改委法律顾问林相琴律师对《南平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开展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书面材料结论如下:1.不存在排斥和限制他人竞争情形,不违反公平竞争实施细则审查标准;2.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2024年9月2日,市粮储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平市分行联合印发实施《南平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南粮〔2024〕121号),同时废止《南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南粮〔2022〕24号)。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所有权属于南平市政府的应急成品粮油的管理,该政策使用范围为南平市本级,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五、主要内容
《南平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共九章38条。分章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品质、包装规格、存储条件、日常管理、应急动用、费用管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本办法的起草目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目的、储存品类、质量等级,粮权所属、承储企业职责等予以明确。
二是对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自储,或委托其他储存企业代储的条件,以及对承储企业的选定程序,承储企业基本职责作出明确要求。
三是对储备管理中涉及仓库标牌标识、应急成品粮油包装规格、存放形式、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监管、账目管理、动态轮换管理及质量品质管控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应急成品粮油调用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对启动应急响应情形下审批、调运实施,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的清算确认、库存补足方面作出相应要求。
五是对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油时的定价方式,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资金的获取形式,市级财政应承担费用、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的费用结算予以明确。
六是明确监管职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做到职责明确,失责必究。
六、关键词诠释
所称应急成品粮油,是指南平市政府依法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二级及以上大米(GB/T1354)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GB2716)。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0599-883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