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文件提出,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规定,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目标任务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
三、制定过程
2023年6月25日,省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3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机制分别规定可以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初稿同步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意见。我委于2024年9月分别向社会、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及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化建议。2024年10月23日,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印发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南公交联席〔2024〕2号)。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南平市辖区内,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五、主要内容
一是阶段性停止收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可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是推进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行业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及信用良好标准。
三是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除外。
四是全面清理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的,每年定期开展全面清理。清理结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六、关键词诠释
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是指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可免收投标保证金。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监管与政策法规科 0599-886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