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标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发改和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发展中心(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强化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监管,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标后监管主体和职责。标后监管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造价咨询、监理、设计、勘察、代建等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按管辖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推行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公示。在完成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备案或审批之日起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监管。施工单位作为隐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应梳理形成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管槽、塑料排水板、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地质勘察钻探等)清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并留存能显示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内容的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纳入竣工档案,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核查和验收组织。监理单位要对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管并同步录制视频。工程竣工结算时,坚持以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对无法提供有关影像资料等支撑证明的,按常规计算或不予认可。
四、严查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项目业主及相关责任单位发现中标人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六、及时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或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或审计机关(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相应财务调整、资产移交等工作。涉及一个项目移交给多个管护单位或一个项目部分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划分,分别办理移交。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咨询等单位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虚假签证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南平市水利局 南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0日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