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福州、厦门)企业创新
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科局、国资监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南平企业与科技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对接合作,根据《关于深化山海协作发展飞地经济的指导意见》(闽发改区域〔2023〕539号)精神,现将《南平(福州、厦门)企业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南平(福州、厦门)企业创新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南平企业与科技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对接合作,根据《关于深化山海协作发展飞地经济的指导意见》(闽发改区域〔2023〕539号),规范和优化南平(福州、厦门)企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入驻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中心设在福州、厦门,建设运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打造集研发、设计、营销于一体的飞地平台。
第二条 成立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国资委、实业集团等部门组成的创新中心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创新中心相关政策与工作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实业集团,负责创新中心具体建设推进事宜。市实业集团负责企业入驻初审、运营机构选择、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制定运行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企业入驻创新中心,应属于南平市重点产业链、重点产业集群和“五个一”特色优势产业,且注册地在南平市。
第四条 鼓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先行入驻:
(一)已上市、拟上市培育的企业;
(二)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
(三)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年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
(五)上一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企业;
(六)其他经创新中心工作小组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房租减免政策。对入驻企业的租金按原租金*20%计算,并按季度收取。
第六条 科技创新政策。入驻企业可同等享受南平市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政策;对在创新中心孵化、在南平市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第七条 人才激励政策。入驻企业可同等享受南平市各类人才政策支持。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入驻申请。企业向创新中心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申请材料标准和要求由市实业集团另行制定印发。
第九条 入驻审核。由创新中心运营机构对申请入驻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创新中心工作小组审核决定。
第十条 入驻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入驻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年度纳税额(南平当地)、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引进研发人才数等方面进行分类分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实业集团另行制定印发,考核结果报创新中心工作小组审定后确定。
第十二条 主动退出。入驻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驻的或因故要求提前解除入驻协议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经创新中心工作小组同意后生效。
第十三条 强制退出。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针对入驻企业合法经营、目标任务完成、配合物业管理等方面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强制退出事项标准和具体要求由市实业集团另行制定印发。入驻企业出现符合强制退出事项,经创新中心运营机构提出并报创新中心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由运营机构书面通知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国资委、实业集团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科创飞地”发展有关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印发